陆晓栋、李晨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6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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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6495号案件名称
陆晓栋、李晨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陆晓栋;李晨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6495号原告:陆晓栋,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李晨,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陆晓栋与被告李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陆晓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晓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张晓晴书记员钱凤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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