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逸平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12民初8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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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12民初8204号案件名称
贝逸平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贝逸平;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12民初8204号原告:贝逸平,女,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1817J。法定代表人:林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祥,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副部长,住该公司员工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管,住该公司员工宿舍,原告贝逸平与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贝逸平、被告金泰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祥、李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贝逸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支付独生子女费12000元。事实和理由:贝逸平于2000年退休后,多次到单位多次索要一次性养老补助未果。金泰集团公司辩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9月28日实施,贝逸平于2000年退休,贝逸平主张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贝逸平于1983年11月生育一子,后取得独生子女优待证。贝逸平于2000年4月在金泰集团公司退休。2021年8月5日,贝逸平为申请人,以金泰集团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2000元。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1303号仲裁决定书,以贝逸平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后贝逸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贝逸平曾为金泰集团公司的职工,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贝逸平于2000年4月退休,《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系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贝逸平要求金泰集团公司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向其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贝逸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贝逸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本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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