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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彬、晏军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12民初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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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12民初938号
  • 案件名称

    杨文彬、晏军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文彬;晏军
  • 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12民初938号原告:杨文彬,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晏军,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原告杨文彬与被告晏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杨文彬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杨文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文彬撤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杨文彬负担。审 判 员 陈忠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马小杰书 记 员 徐 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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