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彬、晏军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12民初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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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2民初938号案件名称
杨文彬、晏军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文彬;晏军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12民初938号原告:杨文彬,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晏军,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原告杨文彬与被告晏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杨文彬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杨文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文彬撤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杨文彬负担。审 判 员 陈忠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马小杰书 记 员 徐 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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