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瑞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3民初3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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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3民初3688号案件名称
武瑞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武瑞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3民初3688号原告:武瑞强,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市辖区京开大道与开德路交叉口西北角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688969511。负责人:陈献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洁,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系公司员工。原告武瑞强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武瑞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武瑞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瑞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瑞强负担。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游伟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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