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斯凯华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马爱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2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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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2844号案件名称
成都海斯凯华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马爱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成都海斯凯华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马爱国;云南江峰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284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海斯凯华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瑞星路39号。法定代表人:戴礼辉。被执行人:马爱国,男性,汉族,1968年04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云南江峰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遮岛镇龙兴路18号。法定代表人:马爱国。成都海斯凯华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爱国、云南江峰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65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287530.00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马爱国名下位于涌泉街办光华大道三段1969号11栋-1层170号(不动产单元号:510115001007GB00021F00110165)、涌泉街办光华大道三段1969号11栋-1层126号(不动产单元号:510115001007GB00021F00110120)、涌泉街办光华大道三段1969号11栋-1层64号(不动产单元号:510115001007GB00021F00110014)、涌泉街办光华大道三段1969号11栋-1层65号(不动产单元号:510115001007GB00021F00110317)的车位,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马爱国名下银行账号,但账户内余额暂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此外,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6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 琨执行员 李 靖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罗 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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