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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鼎鑫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苏0382破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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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2破2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苏省鼎鑫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江苏省鼎鑫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2破25号之一申请人:江苏省鼎鑫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8月31日,江苏省鼎鑫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向清算义务人送达履行清算义务通知书,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没有向管理人移交账册等。经调查,债务人江苏省鼎鑫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固定资产等财产。银行存款余额总计1215.04元。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已向清算义务人送达履行清算义务通知书,但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未向管理人提交账册等,致使管理人无法对江苏省鼎鑫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完整清算。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江苏省鼎鑫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清算义务人对江苏省鼎鑫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江苏省鼎鑫食品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江苏省鼎鑫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吴 涛审 判 员  谢军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广福书 记 员  吴 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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