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孜鹏、霍春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5民初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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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5民初998号案件名称
王孜鹏、霍春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孜鹏;霍春峰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25民初998号原告:王孜鹏,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霍春峰,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王孜鹏诉被告霍春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王孜鹏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孜鹏与被告霍春峰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孜鹏撤诉。-2-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苏妮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立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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