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802民初2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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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802民初2247号案件名称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2民初2247号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卫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玲,公司员工被告: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喜泉。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容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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