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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文、齐晶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3民初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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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民初2411号
  • 案件名称

    陈学文、齐晶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学文;齐晶峰;闫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3民初2411号原告:陈学文,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晶峰,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舒兰市。被告:闫波,男,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舒兰市。原告陈学文与被告齐晶峰、闫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2021年9月6日,陈学文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陈学文负担。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 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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