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文、齐晶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3民初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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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民初2411号案件名称
陈学文、齐晶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学文;齐晶峰;闫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3民初2411号原告:陈学文,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晶峰,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舒兰市。被告:闫波,男,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舒兰市。原告陈学文与被告齐晶峰、闫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2021年9月6日,陈学文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陈学文负担。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 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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