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梅、连云港市海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再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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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再54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雪梅、连云港市海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雪梅;连云港市海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再54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原审上诉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与原审被上诉人王雪梅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做出的(2021)苏07民再5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苏07民再54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正数第3行“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1684号”补正为“海州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一初字第372号”。审 判 长 程 晨审 判 员 王学明审 判 员 张淑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徐林杉书 记 员 王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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