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迪与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05民初18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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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771号案件名称
李迪与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迪;沈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5民初18771号 原告:李迪,女,汉族,1989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沈俊,男,汉族,1982年6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李迪与被告沈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李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643元及利息(以5643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5643元,被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于2021年5月30日前归还原告5643元。此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还款,并诉至法院。被告沈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2月1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5643元。2021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到5643元,并承诺于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微信支付电子转账凭证、微信账号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应的答辩及举证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向本院举示的借条、微信转款凭证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643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依法支付自借款逾期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从2021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021年9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5%。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迪返还借款本金564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643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沈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 韶 二〇二一年 八 月 十二 日 法 官 助 理 马 佳书 记 员 段 宪 正-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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