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邯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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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674号案件名称
冯某某、邯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冯某某;邯郸*******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邯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南大街155号明珠花园A区159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邯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邯郸*******公司未履行本院(2020)冀0402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公司银行存款118370.3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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