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宝生、张晓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4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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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4177号案件名称
孙宝生、张晓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孙宝生;张晓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4177号申请执行人:孙宝生,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晓军,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孙宝生与张晓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特49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550元,已执行标的4000元、未执行标的95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张晓军已当庭给付4000元。二、剩余案款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0日之前给付3000元,2021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全部案款。三、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本案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417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力夏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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