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昌区春玲粮油店、高昌区颐和酒店等杨万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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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执453号案件名称
高昌区春玲粮油店、高昌区颐和酒店等杨万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高昌区春玲粮油店;高昌区颐和酒店;杨万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453号申请执行人:高昌区春玲粮油店,营业场所吐鲁番市高昌区青年路西洲酒店对面(高昌市场内)。 经营者:郑玉荣,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被执行人:高昌区颐和酒店,经营场所吐鲁番市高昌区车师中路81号汇金壹号C区1号楼负壹层138号。 经营者:杨万苍,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杨万苍,男性,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昌区春玲粮油店与被执行人高昌区颐和酒店、杨万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高昌区颐和酒店、杨万苍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高昌区颐和酒店、杨万苍的银行账户,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9月19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高昌区春玲粮油店,申请执行人高昌区春玲粮油店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实际执行到位2014.78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高昌区颐和酒店、杨万苍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高昌区春玲粮油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吕建军审判员 卢婷婷审判员 李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巴提艾克然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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