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刚等张恒燕、余晓梅、丁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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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02执946号案件名称
乌苏市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刚等张恒燕、余晓梅、丁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苏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乌苏市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刚;张恒燕;余晓梅;丁俊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946号申请执行人:乌苏市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654202556472425Q,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李百成,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余刚,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执行人:张恒燕,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执行人:余晓梅,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执行人:丁俊,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申请执行人乌苏市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19年8月6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公证处作出的(2019)新乌证执字第107号公正债权文书,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余刚、张恒燕、余晓梅、丁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6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90元,合计1074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苏市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余刚、张恒燕、余晓梅、丁俊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陈合礼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4202执9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尔古丽审判员 李新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居拉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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