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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兵、汪春丽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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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执1519号
  • 案件名称

    王文兵、汪春丽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沙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文兵;汪春丽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兵,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被执行人:汪春丽,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兵申请执行汪春丽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223执15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陶审判员    徐韬审判员    赵志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华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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