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兵、汪春丽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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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执1519号案件名称
王文兵、汪春丽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文兵;汪春丽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兵,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被执行人:汪春丽,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兵申请执行汪春丽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223执15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陶审判员 徐韬审判员 赵志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华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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