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会、七星关区娇婷美容会所洪山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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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481号案件名称
吴学会、七星关区娇婷美容会所洪山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吴学会;七星关区娇婷美容会所洪山店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481号原告:吴学会,女,汉族,1961年12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七星关区娇婷美容会所洪山店,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洪山路洪山宾馆对面2单元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02MA6FQ5TCXP。经营者:王红利,女,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吴学会与被告七星关区娇婷美容会所洪山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学会负担。审判员 陈庆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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