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宋某某、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9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975号
  • 案件名称

    宋某某、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宋某某;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975号移送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宋某某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某某未履行本院(2017)冀040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某某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