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9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975号案件名称
宋某某、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宋某某;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975号移送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宋某某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某某未履行本院(2017)冀040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某某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王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633号 下一篇 唐发平、徐西俊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恢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