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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多晟、刘永利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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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399号
  • 案件名称

    王多晟、刘永利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王多晟;刘永利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399号申请执行人:王多晟,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永利,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王多晟与刘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69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1033元,已执行标的1913.06元,未执行标的329119.94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19日、2021年7月1日、8月23日,通过三次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1)扣划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账户资金1913.06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2)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号奥迪牌车辆手续,反馈结果为查无信息,故未能查封;通过本辖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车辆管理所轮候查封(本案第五次)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号轩逸牌车辆手续,查封期限从2021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3)被执行人在工商、保险、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通过本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9月20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9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超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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