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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江、高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01执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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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701执829号
  • 案件名称

    袁江、高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袁江;高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01执829号申请人袁江,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第五师医院退休职工,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博乐市,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执行人高军,男,汉族,1976年5月29日出生,个体,身份证号XXX、现住博乐市霍热81团6连3区。联系电话186XXXXX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袁江与被执行人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694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立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袁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博乐市人民法院(2019)新2701民特14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布仁巴特审判员    刘美岚审判员    宋轩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麦布拉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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