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江、高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01执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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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01执829号案件名称
袁江、高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袁江;高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01执829号申请人袁江,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第五师医院退休职工,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博乐市,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执行人高军,男,汉族,1976年5月29日出生,个体,身份证号XXX、现住博乐市霍热81团6连3区。联系电话186XXXXX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袁江与被执行人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694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立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袁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博乐市人民法院(2019)新2701民特14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布仁巴特审判员 刘美岚审判员 宋轩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麦布拉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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