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爱萍、新疆和田陇商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3201民监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201民监4号案件名称
夏爱萍、新疆和田陇商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夏爱萍;新疆和田陇商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3201民监4号原审原告:夏爱萍,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原审被告:新疆和田陇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北京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宗云,总经理。 原审原告夏爱萍与原审被告新疆和田陇商商贸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7日作出(2016)新320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郑海军审判员 侯芳审判员 曹春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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