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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惠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高某某等宋玉红、魏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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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751号
  • 案件名称

    尉犁县惠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高某某等宋玉红、魏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尉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尉犁县惠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高某某;宋玉红;魏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51号申请人:尉犁县惠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宋玉红,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魏萌,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本院在执行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某某、宋玉红、魏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高某某、宋玉红、魏萌支付案款200000.00元,剩余的案款93273.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823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硕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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