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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鼎一机械有限公司与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6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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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民初6112号
  • 案件名称

    常州鼎一机械有限公司与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常州鼎一机械有限公司;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南通志和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勋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6112号申请人:常州鼎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灯塔村。法定代表人:葛鹤鸣。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向勇,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澄阳街道如元路59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周建锋。被申请人: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黄海大道西265号。法定代表人:杨立稳。被申请人:南通志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花园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李亮。被申请人:上海勋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395号1-2层A区1708室。法定代表人:祝春伟。本院在审理常州鼎一机械有限公司与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南通志和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勋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南通志和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勋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鼎一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南通志和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勋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陆文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 晨书 记 员 杨振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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