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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洋、杨志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103财保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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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3财保643号
  • 案件名称

    徐海洋、杨志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徐海洋;杨志超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03财保643号申请人:徐海洋,男,199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苗,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志超,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徐海洋与被申请人杨志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国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志超银行存款74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志超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不动产证号:皖2021合肥市不动产权第3102855)的房产。案件申请费为4245元,由申请人徐海洋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欣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为丽书 记 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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