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晴霞、穆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01执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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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01执891号案件名称
王晴霞、穆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晴霞;穆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01执891号申请执行人:王晴霞,女,汉族,1983年12月11日出生,住和田市。 被执行人:穆毅,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生,住和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晴霞与被执行人穆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穆毅自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王晴霞支付3000元直到全部案款执行完毕;二、如被执行人穆毅未按时还款,将承担双倍迟延履行金及一切法律后果;三、如被执行人穆毅未按时还款,申请执行人王晴霞有权向和田市人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穆毅加入限制高消费与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王晴霞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01执8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喀哈尔江·麦提如则审判员 艾斯哈尔·阿不来提审判员 穆塔力普·麦麦提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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