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长兴聚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63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民初6373号
  • 案件名称

    长兴聚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长兴聚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市华港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6373号申请人:长兴聚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虹星桥镇龙从村。法定代表人:陈立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明,江苏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州市华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御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静。本院在审理长兴聚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华港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兴聚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华港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陆文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 晨书 记 员 杨振东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