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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斌、尤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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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723执485号
  • 案件名称

    路斌、尤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路斌;尤富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路斌,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尤富,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斌与被执行人尤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82962.50元,未执行标的额82962.5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尤富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后,未发现其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温泉县不动产中心对尤富名下的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产信息。        由于被执行人尤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路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操作。故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条件。被执行人尤富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2723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克巴依尔审判员    葛尔珈斯迪巴努胡拉木审判员    王丽文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斯尔格林>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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