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浩瀚云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民终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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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民终1020号案件名称
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浩瀚云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浩瀚云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新42民终10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835号博阳园小区4单元1701室。 法定代表人:马文华,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浩瀚云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托洛盖镇肆区西街(原环保局二楼)211号。 法定代表人:冯荣,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浩瀚云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伟,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浩瀚云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4226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二审审理调查中提供《工程验收组验收意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等证据,结合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综合证实上诉人完成的合同义务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审对施工的工程价款予以司法鉴定,但对勘察、设计等价款未予查明认定。对此,应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责任,由当事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合同价款应否调整以及如调整所涉各项目价款的确定金额等事实。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4226民初2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1.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琳 审 判 员 古丽格娜审 判 员 张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楚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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