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安华、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3224执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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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1002号案件名称
梁安华、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梁安华;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新3224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梁安华,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金龙场乡。 被执行人: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屯垦西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陈裕平,该公司董事长。 我院执行的申请人梁安华与被执行人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洛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洛劳仲案字【2019】第4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9月18日,申请执行标的17556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到位17556元,执行费163元。洛劳仲案字【2019】第40号仲裁裁决书中所确定已到期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已结。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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