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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兴生、薛占启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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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29号
  • 案件名称

    石兴生、薛占启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石兴生;薛占启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29号申请人:石兴生,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申请人:薛占启,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兴生与被申请人薛占启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石兴生申请对被申请人薛占启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薛占启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220元,由被申请人薛占启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阿尔曼 巴合提别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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