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兴生、薛占启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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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29号案件名称
石兴生、薛占启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石兴生;薛占启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29号申请人:石兴生,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申请人:薛占启,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兴生与被申请人薛占启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石兴生申请对被申请人薛占启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薛占启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220元,由被申请人薛占启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阿尔曼 巴合提别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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