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骄、和静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新疆聚芳高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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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014号案件名称
王国骄、和静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新疆聚芳高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王国骄;和静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聚芳高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014号申请人:王国骄,男,1968年7月16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被申请人:和静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法定代表人:徐正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新疆聚芳高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游跃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王国骄诉被申请人和静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聚芳高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民终1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王国骄提供了被申请人和静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聚芳高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和静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聚芳高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3,6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和静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聚芳高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3,65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梁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康言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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