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成都养殖场、杨传云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川0106执398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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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川0106执3983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成都养殖场、杨传云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成都养殖场;杨传云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106执39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成都养殖场,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凤凰山。负责人:沈国强。被执行人:杨传云,男,1971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9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7日立案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成都养殖场申请执行杨传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2132.57元及利息,执行费为1582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于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杨传云名下拥有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房屋,该房屋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按份共有,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份额,经过两次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标,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过多次查询,均未查询到其他大额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金伟审判员 康 健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海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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