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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坤、金子淼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8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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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86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邓坤、金子淼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邓坤;金子淼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8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坤,男,汉族,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金子淼,女,汉族,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邓坤与金子淼欠款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2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子淼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坤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子淼给付案款109958.2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4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17向被执行人金子淼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4日、9月8日、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金子淼名下无证券等财产,无房产、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金子淼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均被我院冻结。        三、2021年9月8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金子淼列入限高,对被执行人金子淼限制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金子淼电话告知及送达。        四、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与申请执行人邓坤在终结本次执行的电话询问笔录中,申请执行人邓坤向本院告知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金子淼的住址。        五、被执行人金子淼名下有车牌号为新AJY018的奥迪车一辆,该车2001年登记,申请执行人邓坤不申请本院查封该车辆。        六、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以及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9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邓坤,其没有异议。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金子淼的其他执行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子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坤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娄俊伟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迪亚尔>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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