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叶、鄂学芬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26执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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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26执705号案件名称
张金叶、鄂学芬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独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金叶;鄂学芬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26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叶,男,1957年8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大冲,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豪,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鄂学芬,女,1979年10月24日生,住独山县。本院在执行张金叶与鄂学芬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分期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黔27民终4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柯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孟建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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