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锦支行、刘锡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1民初3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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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民初3033号案件名称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锦支行、刘锡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锦支行;刘锡林;郭勤;刘一萍;熊廷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1民初3033号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锦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泸县云锦镇文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73292B。负责人:胥瑞,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萍,女,系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琴,女,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刘锡林,男,197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郭勤,女,1977年6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友春,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一萍,女,1963年6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斐,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雨含,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熊廷斌,男,195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斐,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雨含,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锦支行与被告刘锡林、郭勤、刘一萍、熊廷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23日、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锦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2元,由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锦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谢 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尚灵谦书 记 员 黄文鑫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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