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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凯尔·艾尼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922民初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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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22民初2040号
  • 案件名称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凯尔·艾尼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凯尔·艾尼完
  • 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922民初2040号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厦405、406室。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章,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安凯尔·艾尼完,男,1999年6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分期公司)与被告安凯尔·艾尼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章,被告安凯尔·艾尼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购机款1706元。2、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200元、翻译费200元、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0日,被告在原告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vivax27品牌手机一部,自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内付清,共12期5120元,每期还426.67元,已还8期,剩余4期。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未能向原告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凯尔·艾尼完辩称,我愿意支付手机欠款1706元,其他费用我不愿意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0日,安凯尔·艾尼完在和分期公司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vivax27手机一部,商品总价为5120元。安凯尔·艾尼完以首付0元、分期付款的方式将5120元分12期还清,自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每一期偿还426.67元,安凯尔·艾尼完已还8期,剩余4期1706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安凯尔·艾尼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原告和分期公司的vivax27手机一部,原告和分期公司已履行向被告提供手机的义务,被告安凯尔·艾尼完应按照约定履行按期偿还手机款的义务。原告和分期公司主张被告安凯尔·艾尼完支付剩余4期1706元手机款的诉讼请求,被告安凯尔·艾尼完对欠付4期手机款数额1706元无异议,对原告和分期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和分期公司要求被告安凯尔·艾尼完支付交通费、翻译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安凯尔·艾尼完对该三项费用不认可,故对原告和分期公司要求被告安凯尔·艾尼完支付交通费、翻译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凯尔·艾尼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手机款1706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案件申请费37.06元,共计62.06元,由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96元,由被告安凯尔·艾尼完负担3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美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启焕书记员    杨京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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