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窦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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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民初3075号案件名称
沙湾县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窦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沙湾县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窦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新4223民初3075号 原告:沙湾县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额敏路4号(京华城一期北侧)。 法定代表人:孟凯,职务公司经理。 被告:窦刚,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原告沙湾县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窦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沙湾县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沙湾县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湾县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沙湾县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伊卫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霁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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