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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四海、张荣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4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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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45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吕四海、张荣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吕四海;张荣霞;江油博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四海,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1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张荣霞,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江油博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红旗村三队;法定代表人:何玉芳。申请执行人吕四海、张荣霞与被执行人江油博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四海、张荣霞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江油博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息3280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油博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江油博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公积金及证券;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江油博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一年)。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328050.00元,被执行人江油博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四海、张荣霞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江油博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油博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吕四海、张荣霞在被执行人江油博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丽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四海,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1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张荣霞,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江油博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红旗村三队;法定代表人:何玉芳。申请执行人吕四海、张荣霞与被执行人江油博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四海、张荣霞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江油博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息3280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油博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江油博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公积金及证券;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江油博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一年)。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328050.00元,被执行人江油博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四海、张荣霞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江油博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油博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吕四海、张荣霞在被执行人江油博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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