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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合均、剑阁县下寺镇窑沟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初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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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初1124号
  • 案件名称

    陈合均、剑阁县下寺镇窑沟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合均;剑阁县下寺镇窑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严永祥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1124号原告:陈合均,男,生于1976年1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康兮,四川川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剑阁县下寺镇窑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窑沟社区居委会三组。法定代表人:张茂菊,书记兼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满,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永祥,男,生于1965年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陈合均与被告剑阁县下寺镇窑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严永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陈合均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合均以严永祥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相关案情无法查清、相关证据无法锁定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合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陈合均负担。审 判 长  罗晓莉审 判 员  赵冬梅人民陪审员  罗青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罗梦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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