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砼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1324财保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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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324财保43号案件名称
韶关市武江区砼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门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韶关市武江区砼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24财保43号申请人:韶关市武江区砼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莞韶工业园阳山片盛强路旁办公室2楼203房(仅作办公场所使用)。法定代表人:卢祥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发、方帼慧,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48号附2号国际家纺城8幢20-1。负责人:李辉。申请人韶关市武江区砼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韶关市武江区砼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启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92306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分行50×××28账户的存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遭受损失的,保证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韶关市武江区砼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存在租赁合同纠纷,现申请人韶关市武江区砼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申请人韶关市武江区砼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范围内查询、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分行50×××28账户的存款,冻结总限额为9230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作出转让、抵押、出租、过户、赠与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提出申请。案件申请保全费943元,由申请人韶关市武江区砼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先缴纳(已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阳旭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方晓彤书 记 员 钟淑霞(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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