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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县人民法院、阿的伍各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3424执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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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24执701号
  • 案件名称

    德昌县人民法院、阿的伍各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德昌县人民法院;阿的伍各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3424执701号申请人:德昌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阿的伍各,男,1997年5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小学文化,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3424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受理了德昌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阿的伍各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阿的伍各已经将刑事判决书上的确定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申请人德昌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阿的伍各罚金一案,现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3424执701号申请人:德昌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阿的伍各,男,1997年5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小学文化,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3424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受理了德昌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阿的伍各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阿的伍各已经将刑事判决书上的确定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申请人德昌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阿的伍各罚金一案,现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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