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人民法院、阿的伍各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3424执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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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4执701号案件名称
德昌县人民法院、阿的伍各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德昌县人民法院;阿的伍各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3424执701号申请人:德昌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阿的伍各,男,1997年5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小学文化,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3424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受理了德昌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阿的伍各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阿的伍各已经将刑事判决书上的确定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申请人德昌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阿的伍各罚金一案,现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3424执701号申请人:德昌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阿的伍各,男,1997年5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小学文化,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3424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受理了德昌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阿的伍各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阿的伍各已经将刑事判决书上的确定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申请人德昌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阿的伍各罚金一案,现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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