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杰、张培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3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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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1383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文杰、张培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朱文杰;张培韶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文杰,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张培韶,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卢月娥,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本院在执行朱文杰与张培韶、卢月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3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只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该银行账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101594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1594元(不含逾期利息),执行费1424元(未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一漫审判员 辛奇霞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宏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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