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熊彬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恢5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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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恢505号之一案件名称
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熊彬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熊彬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园区创元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陈伟。被执行人:熊彬,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9日,住江油市。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民初1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熊彬支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费759375.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熊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熊彬名下无房屋、银行存款、公积金及证券;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起冻结了被执行人熊彬名下的银行账户共计11个(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7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熊彬名下所有的川BZ××××号思威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因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无法进行处置。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759375.00元,被执行人熊彬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熊彬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熊彬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民初1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熊彬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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