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晓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82执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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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执1418号案件名称
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晓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晓玉;李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82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法定代表人:郭松,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松山(系该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富聿山,系该社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刘晓玉,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被执行人:李娟,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娟、刘晓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娟、刘晓玉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282执1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张铁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亚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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