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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娜、陈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323民初1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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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1897号
  • 案件名称

    唐娜、陈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唐娜;陈鑫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323民初1897号原告:唐娜,女,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光,蓬安县相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鑫,男,199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唐娜与被告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1,000元,双方约定随借随还。借款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借款不予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陈鑫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唐娜与陈鑫系朋友关系。陈鑫因资金困难向唐娜借款,唐娜分别于2021年6月16日转账5,000元、2021年7月11日转账3,000元、2021年7月20日转账3,000元给陈鑫。陈鑫未给唐娜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陈鑫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贷双方对借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借人支付借款,借款人应当出具借据。本案中,陈鑫因资金困难向唐娜借款,唐娜以转账方式将借款11,000元支付给陈鑫,陈鑫虽未给唐娜出具借条,但唐娜已实际支付借款,本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未进行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陈鑫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唐娜起诉要求陈鑫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唐娜借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原告唐娜已预交),由被告陈鑫负担。陈鑫在履行本判决时将案件受理费38元一并支付给唐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段委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和言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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