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汉腾农业专业合作社、谭洪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403民初3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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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403民初3678号案件名称
珠海市汉腾农业专业合作社、谭洪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珠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珠海市汉腾农业专业合作社;谭洪波;廖娟华;何齐添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3民初3678号原告:珠海市汉腾农业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0400345333281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南环村东积围52号。法定代表人:吴焕好。委托代理人:梁健豪,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文聪,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谭洪波,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廖娟华,女,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何齐添,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珠海市汉腾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谭洪波、廖娟华、何齐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汉腾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汉腾农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嘉华审 判 员 何 莹人民陪审员 吴小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慧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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