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崇兵、泸州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504财保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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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财保1187号案件名称
程崇兵、泸州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程崇兵;泸州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财保1187号申请人:程崇兵,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泸州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仓隆街66号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71658337T。法定代表人:欧瑶。申请人程崇兵与被申请人泸州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程崇兵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2075304852021000005)及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崇兵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泸州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价值520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520万元的银行存款。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春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鸣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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