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群、殷全根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81民初4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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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民初4135号案件名称
张万群、殷全根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万群;殷全根;侯书英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81民初4135号原告:张万群,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殷全根,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侯书英,女,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张万群与被告殷全根、侯书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万群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万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广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慧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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