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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群、殷全根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81民初4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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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民初4135号
  • 案件名称

    张万群、殷全根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林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万群;殷全根;侯书英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81民初4135号原告:张万群,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殷全根,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侯书英,女,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张万群与被告殷全根、侯书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万群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万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广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慧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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