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柒七小龙出海火锅店、温宿多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58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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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2执586号之二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柒七小龙出海火锅店、温宿多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阿克苏市柒七小龙出海火锅店;温宿多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5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柒七小龙出海火锅店,公司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虹桥街道河东路东侧,南昌路南侧万泰天街B2-112-B2-119门面。 法定代表人:高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宿多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温宿镇莱茵湖畔15号楼第1层107-111号。 法定代表人:任方洲,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柒七小龙出海火锅店与被执行人温宿多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45083.2元。执行过程中,经穷经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温宿多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无车辆、无对外股权,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温宿多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柒七小龙出海火锅店法人高塔并向其出示本院的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5083.2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宿多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柒七小龙出海火锅店法人高塔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邢慧审判员 周玉熙审判员 塔依尔依迪力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大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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