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同、王建国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5执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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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执786号案件名称
张新同、王建国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新同;王建国;张金龙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5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同,男,汉族,1953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1955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被执行人:张金龙,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张新同、王建国与张金龙为劳动争议一案,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5民初1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张金龙欠原告王建国劳动报酬3425元,欠原告张新同劳动报酬3600元,均于2021年6月1日前偿还完毕。因张金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新同、王建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张金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张金龙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房产管理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金龙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张金龙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张金龙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股票证券登记信息。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21)豫1325执7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张金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新同、王建国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莹莹审判员 孙仲杰审判员 齐英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白 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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